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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

颁布日期:1995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发的[1995]002号《关于严格申办护照
手续的通知》、071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072号《关于实施〈北京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073《关
于收验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的具体规定》等外事工作文件的精神,为加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管理工作,制定本
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管委会、总公司系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和入区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档案存放在开发区人力资源管
理中心的中方人员。
  一、护照申办
  1、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申办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外事
办公室负责办理。
  2、送达市外办护照签证处的《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由外事办公室
主任审阅并签字后,加盖外事办公室公章。
  3、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因公出国人员每人只能持一本护照。申办护照时,
所提供的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或因公再次出国证明)左下角由外事办公室注明"此
人有护照"或"此人无护照",并盖外事办公室公章。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上干
部出国,由外事处另纸注明有无护照并加盖外事办公室公章。凡持有护照,无论
有效与否,均须交市外办查验。
  二、护照管理
  1、护照由外事办公室统一收缴、保管。配备存放护照的专用保险柜,按外
事工作规定填写护照管理登记簿。外事办公室每半年向市外办做一次护照收缴、
保管情况的书面汇报。
  2、出国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自动交外事办专办员统一保管,局级
干部的护照由专办员交市外办保管,逾期不交者,由专办员督促其交回,无正当
理由拒不交回者,由外事办报告市外办,注销其护照。
  3、参加本市其他单位组团的出国人员的护照,由组团单位统一向市外办申
领。如出国人员有护照、则由出国人员向外事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并将护照交
组团单位。出国人员借用护照时,须提供市政府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
人员审查批件(或因公再次出国证明)。
  4、参加中央单位组团的出国人员护照,由外事办专办员在市外办申办。如
出国人员已有护照,由外事办专办员持出国人员护照、中央组团单位的出国任务
批件、北京市出国任务确认件及政审材料向市外办护照签证处备案,经批准后,
由出国人员向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借用手续,并将护照交组团单位。
  5、常住国外人员临时回国,护照由持照人保管,任职期满调回国内后,外
事办负责收缴保管其护照。
  6、领取护照因故未出境者,由外事办及时收缴其护照并妥善保管。
  7、持照人调离开发区,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外事办负责收缴其护照,及时
报市外办注销。
  8、丢失护照者,除持照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外事办和公安局报告(在境外
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外,外事办必须将护照丢失情况书面报告市外办
及出国任务审批部门。
  9、对失效护照,一般不予办理个人留存纪念手续,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审
批后,由外事办公室向市外办提出申请,办理个人留存纪念手续。
  10、外事办负责留存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复印件,以便备查。
  三、申办签证
  1、由外事办通过市外办向外国驻华使馆申办签证。外事办和出国人员个人
不得自行与外国驻华使馆联系,不得自行或委托其它任何中外机构和人员申办、
查询、领取护照。
  2、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国内办妥所有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后再启程,
未经市外办批准,不得在国(境)外申办其它国家(地区)的签证。
  3、外事办须按外国驻华使馆有关申办签证的规定时限,提前将申办签证材
料送交市外办护照签证处。
  四、此规定自四月一日起执行。
  五、此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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