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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起草法规规章和制定管理措施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颁布日期:1994年07月18日 实施日期:1994年07月1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关于起草法规规章和制定管理措施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保证起草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现对《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起草法规规章和制定管理措施程序的(暂行)规定》(京技
管法字(1992)第00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管委会授权政策法规处对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区内管理措施的制定
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对法规规章和管理措施的草案进行审
核。
第二条 各处(室)起草开发区管措施,应先填写《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
书》,送政策法规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起草。
管委会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处(室)起草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开发区管理
措施。
第三条 承担起草工作任务的处(室)应明确一名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对起草
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征求有
关部门意见,注意参考先进单位的同类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起草部门报请管委会审核、审批的草案,直接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修改。
报送的材料:草案及起草说明各一式二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或部门
规范性文件原文。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修改草案,应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的单位应对
草案认真研究,按期返回意见。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草案审核修改后,报送管委会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
由主管领导提交办公会审核或审议批准。
第八条 办公会审议开发区管理措施草案及审核法规、规章草案时,由起草
部门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处作审核修改说明。
第九条 起草说明应写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草案的要点;有关
部门的意风,如有关部门有争议,要说明争议的条款及争方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规章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情况等。
第十条 管委会对开发区管理措施以通告的形式发布。
管委会制定的开发区管理措施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措施由办公室负责发布;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发布的文
稿进行核准和向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修改规章的程序按制定规章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总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按本补充规定的要求
进行。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是起施行。
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式样一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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