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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2月03日 实施日期:2005年02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收费的审批管理,北京市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清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保留,但收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涉及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共计13项(明细106项)。(附表1) 
  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明细21项)。(附表2)。 
  三、本通知印发后,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上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取消后,各相关部门要继续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不得变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本通知中涉及取消、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财政、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领证》及票据变更、核销工作。及时调整收费公示内容,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七、今后,凡申请设立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收费依据,并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收费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及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市发改委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八、以上内容可登陆相关政府网站查询。 
  本通知自2005年2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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