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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增加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05月2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事局

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决定,现将《关于核定增加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印发,请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核定增加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各部门对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具体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均须报市政府予以核定。现就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核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各部门报送的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是2000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应当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精神相符;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类型划分符合《通知》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各部门报送的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机构改革对本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行政审批事项设置科学、合理、规范,权责统一。
  二、报送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要求
  申请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内容包括:申请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种类、设立依据的具体条款及设立的必要性说明;
  (二)申请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文本;
  (三)申请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内容和形式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要求。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三、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核定的程序
  各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十五日内,将申请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材料报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核定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性规定送市监察局征求意见;涉及行政性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送市物价局或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制发关于增加行政审批项目的复函。复函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经核定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登记。
  各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发的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复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的程序性规定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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