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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1032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农业部《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财综〔2001〕6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以及温家宝副总理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国务院办公厅8月28日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并针对我市在农民负担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三个代表”教育,进一步统一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各区县在对各级干部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中,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农民负担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如何正确对待和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加重农民负担,不仅严重侵犯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会严重损害党群关系,危及农村基层政权和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全市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区县、乡镇机构改革,加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力度,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政策上来。
  二、扩大推行、完善涉及农民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2001年底以前,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要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也要设立公示栏、公示牌。2002年底以前,有条件的地区的公示栏、公示牌要设立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及收费单位的所有收费点。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和农用柴油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同时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检查监督。
  三、认真纠正在农民负担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规定的减轻农民负担“八禁止”和我市的“八条纪律”。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法律、法规允许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一切向农民的搭车收费。加强对农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不得向农民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一经查出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按照国务院六部委办的部署,年底前完成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取消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各种收费行为。要严格掌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基本政策。严格执行已明令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审核技术服务费及许可证执照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不得向其收取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对借农民建房擅自收取不符合中央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民建房收费,要依法坚决取消,立即停止收费。
  此项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0月中旬到10月底,为各乡镇全面自查自纠阶段;第二阶段从11月上旬到11月中旬,为区县抽查阶段(至少抽查3个乡镇);第三阶段从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为市级抽查阶段。检查工作采取全面清理审核项目、审查乡镇农民建房收费的帐目、召开农民群众代表座谈会议以及深入到建房农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处理,违法收费要如数退还给农民。专项检查结束以后,各区县要在11月30日以前,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检查报告。
  2、清理和纠正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收费要按照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1〕34号)规定,除收取杂费及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有寄宿制的学校收取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代收的课本费即教科书费外,不准收取或代收其它任何费用。
  严禁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严禁将捐资助学与招生、入学挂钩,或收取转学费;严禁在中小学生入学时搭车收费、代办保险和报刊、图书征订。已经收取的要立即纠正。农村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单位、部门私设帐户、截留、挪用。
  3、检查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收费情况。2001年,我市农民生活用电电费的最高收取上限为每度0.46元,超过标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凡是搭车收取的其他费用必须全额无条件地退还农民。坚决纠正在农村电网改造中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电力部门组织农民集资购买电能表以及入户线,要在每户200元以下据实按采购价格向农民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超过200元以上部分,由电力部门负担;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组织农民集资购买电能表及以下入户线的,可据实按采购价格向农民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上述费用的使用情况要向农民公布,节余部分应当退还农民。在农村电网改造施工中,不得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招待施工人员,更不得向农户收取招待费。凡是已经向农户收取的电网改造招待费,电力部门要在11月底以前退还农民。
  4、农村报刊征订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以部门发文或者以回扣等违法手段向基层摊派订阅报刊;严禁利用车辆年检、工商执照年检、税务登记年检等行政手段,强迫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订阅有关报刊;严禁将报刊订阅情况作为业绩考核、年终评比指标。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农村征订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的规定。2002年度各个行政村公款订阅报刊费用总额,要以2001年实际合理支出数为基数,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合作社管委会联席会议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并向农民群众公布方为有效。超出村民代表会议审核批准的预算总额的,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有条件的村级党组织应订阅《人民日报》和《求是》、《北京日报》和《前线》等党报党刊杂志。
  5、坚决纠正在集体土地征占和对外出租、承包中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征占农村集体土地;严禁拖欠农村集体土地征占费用,已发生拖欠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退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农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费;严禁政府部门从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补偿收入中提取分成。集体土地征占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闲置满2年,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处理。乡镇政府不得代替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对外承包或者出租。
  四、继续实行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的预决算制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以外,各区县要认真抓好今年村提留和乡统筹以及“两工”的兑现结算工作。我市农民承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任务以及“两工”的上限,要严格执行1999年发放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中核定的标准,落实到每家每户。今年农民直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以及“两工”的数额不得超过现有核定标准。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农民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提高农民合法负担的兑现率。要切实做好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凡是1999年未向农户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地方,一律不得向农户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不得要求农民出“两工”。要认真编制村提留、乡统筹以及“两工”的2001年度决算和2002年度的预算,并且采取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形式,将2002年度预算具体落实到农户。
  五、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两项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做到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协力抓。二是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的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除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区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后上报不及时、瞒报和压案的,要加重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处分。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特别是顶风乱收费的,要按照有关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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