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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06月30日 颁布单位:监察局

  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中央纪委<关于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各局总公司纪委(纪检组)、监察处,市纪委各工委,
市委各部委纪检处,高等院校纪委、监察处;
  现将《中共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中央经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
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中共北京市纪委
  中共北京市纪委  市监察局关于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实施办法
  京纪发]1995]16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中纪委《关于国
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简称“四条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一、“四条规定”适用于: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
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
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
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包括上述售货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
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原规定按照党政机
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全额预
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也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
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其它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适用国有企业领导
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二、企业领导干部要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照相馆领导干部廉
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通知》(中纪发[1994]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好专题民
主生活会,对照“四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自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以
来的情况。各级党的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干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自查自纠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价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
反规定禽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不如实入帐并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
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估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
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价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
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价活动并将所
行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八条处理。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用公款以个人各义给予的礼
金据为己有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
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处理。所收取的礼金如数退出。
  企业领导干部应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诮当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兼事例的职务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应及时如数
上交派出单位财务部门。对兼职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上级主管部门可给
予适当奖励。对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它酬金据为己有的,应
作出检查,并将领取的钱款交公。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
的,责令将所领取的钱款交公,并批语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
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
各种便利条件。
  企业领导干部不准个人么自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参与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个人私
自经商办企业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一律停办,其中筹建处经办与其所有的国有
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
有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有的国有企业。不自查自纠的
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么自经商办企业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给予
党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
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企业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牟
取私利。对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人力、物资、奖
金等优惠条件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处理。其中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
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五、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或完善领导干部住房原则规定。各企业要参照职工住房
标准适当考虑工作需要,制定领导干部住房标准或在职工统一分房时适当增加领
导干部分房系数,经企业职代会或董事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领导
干部要根据要求自查自纠,清理清退违反规定多占用的住房。
  未经批准企业不准用公款单独为领导干部购买、建造住宅;不准有公款、公
物或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国为领导干部装修住房、建造私房。
  对于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的领导干部,应主动检查,限期退出。对
用公款装修住房的,其费用限期清退。有关责任人和居住人应主动自查自纠,对
于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居住人忍气吞声出,并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居住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六、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
口豪华小汽车。
  企业今后一律不准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进口豪华小轿车。中纪委第五次全
会以后购买和更换供企业领导干部使用的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进口小轿
车的,小轿车由有关部门予以收购、拍卖或变卖,钱款返还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于违反“四条规定”的行为,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一般
问题不予处理、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从经、减经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所在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适
当处分。对不自查自纠的或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以后,继续违反“四条规定”的行
为,要加重处理,给予党支部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企业
中层干部和其他干部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
  九、本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北京市纪委 
  北京市监察局
  1995 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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