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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鉴于该标准中一些项目严于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关于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标准,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的排放,现将我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下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

序号

污染物

单位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四级限值*

1

色度

稀释倍数

30

40

40

--

2

化学需氧量(CODCr

mg/L

50

60

100

500

3

生化需氧量(BOD5

mg/L

15

20

30

300

4

悬浮物

mg/L

30

30

30

400

5

总氮

mg/L

20

40

40

--

6

氨氮

mg/L

5.0

10

15

--

7

总磷

mg/L

0.5

0.5

1.0

--

8

粪大肠菌群数

/L

1000

1000

1000

--

9

总汞

mg/L

0.001

0.001

0.001

0.001

10

总镉

mg/L

0.01

0.01

0.01

0.01

11

总铬

mg/L

0.1

0.1

0.1

0.1

12

六价铬

mg/L

0.05

0.05

0.05

0.05

13

总砷

mg/L

0.1

0.1

0.1

0.1

14

总铅

mg/L

0.1

0.1

0.1

0.1

*注:四级限值执行时间为2008712011630止。


二、排入我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执行表中一级限值;排入我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执行表中二级限值;排入我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执行表中三级限值。

三、现有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在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9.1.3条要求的前提下,2011年6月30日前执行表中四级限值。

自2011年7月1日起,表中四级限值停止执行。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中相应的排放限值。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建设、验收、污染控制、监测等管理要求按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活垃圾转运站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本公告执行,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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