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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2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5年12月30日起实施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标准要求,对于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企业应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的一项要求,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如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为保证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见附件1),并制定了《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见附件2)。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并按时做好《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具体时间要求是:本通知发布前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本通知发布后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3个月内,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

特此通知。

附件: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

   2、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受北京市环保局领导,由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牵头,包括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共计8名人员:

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肖亚平、刘宪、李颖林、赵阳;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方茂东、陆红雨、马杰、王建海。

专家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67629683

附件2: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以下简称国Ⅲ、Ⅳ标准)的相关规定,现就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要求如下:

一、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的范围

按照国Ⅲ、Ⅳ标准规定,汽车制造厂必须对已在北京环保目录中发布的达到国Ⅲ、国Ⅳ标准的轻型汽车(包括带OBD系统和不带OBD系统的轻型汽车),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其中符合国Ⅲ标准的车辆为5年或8万公里,符合国Ⅳ标准的车辆为5年或10万公里),其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正常功能。

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的方法

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倡导以企业自律为主、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为辅。具体方法是:

(一)企业主动检查

企业主动检查是指企业对于北京环保目录中所公布的满足国Ⅲ、国Ⅳ标准的车型,自主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国Ⅲ、国Ⅳ标准的车型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后3个月内,企业必须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主要内容应包括:

(1)制造厂相关信息(包括制造厂的名称、地址、制造厂资料所涉及范围的各个法定代表人和符合性检查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e-mail地址等);

       (2)在用车族系的划分;

       (3)自查车型及车辆生产日期;

       (4)族系内各车型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的批次;

       (5)确定汽车所在地的方法;

       (6)所采用的样车数和样车选择计划;

       (7)自查频次;

       (8)样车选择和剔除准则;

       (9)制造厂确定在用车族系所采用的接受/剔除准则;

       (10)试验前对样车的处理方法;

       (11)试验型式和程序;

       (12)制造厂收集资料的地域范围;

       (13)制造厂所收集各车型资料的时间范围及完成各步检查的预计时间;

       (14)对可能出现的测试不合格车辆的分析和处理方法;

(15)若符合性检查不满足标准要求将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

2.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Ⅲ、国Ⅳ标准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工作。其中国Ⅲ车型(无论是否装备OBD系统)需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3年内完成,国Ⅳ车型需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4年内完成。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工作应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跟踪检查

试验的车辆:必须是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领取北京号牌的车辆。

检测的试验室:由各车辆生产厂自行确定(包括厂家试验室)。

试验的项目:GB18352.3-2005规定的Ⅰ型试验;      OBD功能检查(如适用)。

试验的方法:试验的车辆每行驶1万公里必须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试验,直到完成检查;跟踪检查完成前不得随意更换试验样车。

试验的样车数:凡企业在北京年销售量2000辆以上(含2000辆)的族系,必须进行不少于1辆车的跟踪检查;在北京年销售量500-1999辆的族系,必须进行不少于1辆车的跟踪检查(若有多个族系年销售量均在此范围内,则可选择其中1个族系进行不少于1辆车的跟踪检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少于500辆的族系,可不进行车辆的跟踪检查。

(2)自查

试验的车辆:必须是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领取北京号牌的车辆。

检测的试验室:由各车辆生产厂自行确定(包括厂家试验室)。

试验的项目:GB18352.3-2005规定的Ⅰ型试验;      OBD功能检查(如适用)。

试验的方法:选择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3~5万公里、5~8万公里、8~10万公里(适用国Ⅳ车型)里程段,对车辆进行在用车符合性自查试验。企业的某车型在北京环保目录公布之后,第1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第2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3~5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第3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5~8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第4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8~10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适用国Ⅳ车型)。

试验的样车数:凡企业在北京年销售量2000辆以上(含2000辆)的族系,必须进行自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在500~1999辆的族系,必须进行自查(若有多个族系年销售量均在此范围内,则可选择其中1个族系进行自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少于500辆的族系,可不进行自查。

应进行自查的族系每年不得少于3辆车,试验车辆可选择同一里程段,也可选择分布在上述几个里程段内。

3.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专家工作组提交上年度《某企业某族系内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阶段报告》(应包括跟踪检查和自查两部分内容),并在主动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某企业某族系内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跟踪检查和自查两部分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制造厂相关资料

       包括:制造厂的名称、地址、制造厂资料所涉及范围的各个法定代表人和符合性检查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e-mail地址等。

(2)试验车辆特征

       包括:车型族系划分参数(GB18352.3-2005中第8.1.1条的内容)、车型、车辆牌照号、登记日期、车辆识别号(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发动机型式、发动机额定功率、基准质量、变速器形式、车辆生产日期、排放控制装置型号、排放控制装置生产厂家、车辆行驶里程数、轮胎型号等;

(3)试验车辆使用状况

       包括:车辆购买地点、每辆样车使用地区(市内、郊区、出埠等)、每辆样车加油情况(加油站、燃油标号等)、车辆使用记录(是否有滥用、改造等)、每辆样车的维护保养历史记录、每辆样车的修理历史记录(包括所有的召回)、车载诊断(OBD)系统中的指示记录等;

        每辆样车的维护保养历史记录和修理历史记录应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地点、维修内容、维修原因、里程数;

(4)车辆试验情况

        试验前准备:车况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OBD系统中的指示记录。

        试验资料:试验时间、试验地点、试验用燃油规格(基准燃油或市售燃油)、试验条件(温度、湿度、大气压)、测功机设定(测功机惯量、功率设定)、试验设备(厂牌、型号、标定有效期等)、试验样车数、样车里程数、每辆样车的检验结果(Ⅰ型试验和OBD系统试验)、检验结果分析;

(5)其它资料(如适用)

——某辆车从样车中被剔除的原因;

——车辆维修保养手册;

——车辆测试报告;

——检验结果(Ⅰ型试验和OBD系统试验)不合格车辆的原因分析(必要时需增加照片)和统计;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补救措施;

——车辆召回信息;

4.企业应按照车辆族系收集、记录和统计在京特约维修站车辆排放控制零部件维修的有关信息,每半年提交一次在京销售每款车型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零部件更换情况和维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车型基本参数:车型、车辆识别号(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变速器形式、车辆牌照号、登记日期、车辆生产日期;

(2)维修内容:维修项目,更换前后的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至少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曲轴箱强制通风阀(PCV)、排气再循环阀(EGR)、发动机电控单元(ECU)),更换前后的排放控制装置生产厂家,车辆维修前后OBD系统的报警情况,以及车辆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时的行驶里程数、维修日期、维修站名称、维修原因。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

在企业主动检查的基础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国Ⅲ、Ⅳ标准中附录N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对在北京环保目录中发布的满足国Ⅲ、Ⅳ标准的车型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抽查,抽查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车辆选择: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被选车型。按族系在社会车辆中选择车辆,每个族系选择不少于3辆车,可选择企业主动检查过程中的车辆,也可选择用户使用的车辆。要求车辆必须是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领取北京号牌的车辆;

2.试验车辆确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家组和车辆制造厂根据车辆资料共同进行车辆信息调查和整理,并确定试验样车;

3.外观检查、诊断和常规保养(按照国Ⅲ、Ⅳ标准附录N.3);

4.在用车试验(按照国Ⅲ、Ⅳ标准附录N.4);

5.结果评估(按照国Ⅲ、Ⅳ标准附录N.5)。

三、本管理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6年3月10日印发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附件4《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推荐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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