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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08月1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各企业、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
  现将《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运用好北京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是指市国资委内部有关处室和市国资委纪委按照本办法对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专项报告》等成果加以利用。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
  以下所称“有关处室”和处室名称均指市国资委内部处室。
  第三条 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工作处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市国资委领导(以下简称委领导)审批。
  第四条 委领导对《报告》批示后,办公室应及时将委领导批示原件和《报告》一同退回监事会工作处。
  监事会工作处应及时将委领导批示印送相关监事会。
  第五条 根据委领导的批示,监事会工作处应将《报告》中有关内容和批示,一并抄送有关处室或者市国资委纪委。
  第六条 有关处室或者市国资委纪委要按照委领导的批示要求,对《报告》涉及的内容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第七条 有关处室或者市国资委纪委落实委领导批示情况的报告及结果,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抄送监事会工作处。
  监事会工作处应及时向相关监事会通报有关处室或者市国资委纪委落实委领导批示的情况。
  第八条 有关处室或者市国资委纪委在研究落实委领导批示过程中,需向相关监事会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协调安排;需要查阅《报告》的,经分管监事会工作的委领导批示同意后到监事会工作处查阅。
  第九条 有关处室在办理派出监事会企业的干部考察任免、业绩考核、绩效评价、改革改制方案、重大产权处置、表彰奖励等事项时,要听取相关监事会的意见,将监事会建议作为研究该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有关处室应及时通过监事会工作处向相关监事会通报上述事项的研究决定结果。
  第十条 有关处室听取相关监事会的意见,须事先通知监事会工作处,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对听取意见的内容,监事会应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出具书面材料。有关处室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发表或者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代表监事会发表。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发表意见要按照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意见进行。
  监事会应对会议讨论的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并建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处要加强与有关处室和市国资委纪委的沟通协调,了解跟踪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情况;监事会要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及《报告》质量,做好《报告》成果运用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和市国资委纪委及其人员在办理和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报告》内容的秘密。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按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对监事会所交换的意见,要高度重视,对意见中提出的企业存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监事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整改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七条 市领导对《报告》批示要求,或者委领导对《报告》批示拟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办文类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负责协调、督办;由承办处室负责具体跟踪落实。需要提供有关材料的,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提供。办公室应将事项的落实结果反馈给监事会工作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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