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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3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各监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工作职责,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1.调整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对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组长单位为市国资委(名单附后)。同时对办事机构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由市国资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2.在监管企业建立破产工作领导机构。监管企业中有拟破产子企业的,要成立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对企业破产全过程负总责。
  3.加强对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列入国家关闭破产工作计划的破产项目,由分管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国资委分管主任和监管企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任成员;(2)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项目,由监管企业主要领导任清算组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任清算组成员;(3)计划外破产项目,由监管企业主要领导任组长,吸收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在法院和市国资委监督下开展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内破产工作
  4.对已列入国家计划的企业破产项目,按照准备工作“成熟一个,操作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

  5.监管企业在组织实施企业破产过程中要加强资金管理。要按照《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0]901号)规定,提前落实好应由监管企业自行垫支的部分(10%)破产准备金借款。企业破产后,要加快破产清算进度,严格控制破产清算费用,努力降低破产成本,中介机构收费要按《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京政办发[2000]106号)减半支付。破产财产要尽快变现,变现收入要及时归垫借支的破产准备金。
  6.建立企业破产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市国资委将对监管企业的破产准备工作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破产程序。
  三、加大对计划外破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7.监管企业的国有独资子企业、子公司申请计划外破产,要报市国资委审核决定;其中重要企业破产,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将重点审查拟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以及破产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8.流通领域企业破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拟破产企业银行贷款中有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贷款或转贷款的,监管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提前落实还贷责任。企业破产财产数量少、质量差,破产后资金缺口大的,监管企业要提前落实好职工安置费用。
  9.有关资金管理和准备工作验收,比照计划内破产进行。
  四、制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劣势企业调整规划
  10.监管企业要对目前连续三年以上亏损、账面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国有独资子企业、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制定出调整规划并报市国资委,要通过兼并、破产、出售、分立重组等多种途径使这些企业退出市场竞争。
  五、创造条件将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属地管理
  11.监管企业要负责提前做好拟破产子企业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水、电、暖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为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属地管理创造条件。
  六、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企业破产全过程中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12.认真开好职工代表大会。监管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京工发[2000]41号)规定,组织拟破产企业认真开好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安置方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
  13.监管企业要加强对拟破产子企业的领导。对领导班子不得力的子企业,要在破产前及时予以调整、充实。企业破产后,监管企业党组织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规定,组织、领导破产企业党群组织,配合清算组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14.妥善处理拟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问题。监管企业要对拟破产企业负担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费用进行认真调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
  15.支持破产重组。为进一步提高在职职工再就业比例,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收购破产财产后能利用有效资产重组再生产、安置部分职工的收购方。收购方在参与破产财产公开拍卖前应向清算组提交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和职工安置方案。
  16.切实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监管企业在组织实施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3]5号),提前制定、认真落实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方案、措施。将企业破产纳入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附件: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共24家)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24家)

  组长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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