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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

颁布日期:2007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情况是好的,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能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范收入分配,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收入,职工工资平均水平逐年稳步增长。但是,一些企业依然存在收入分配秩序不透明、职工民主参与及民主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广大国企职工的积极性,影响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重要意义
  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七大对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关系到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关系到让广大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问题;作为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从机制和制度上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突出机制和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
  (一)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认真贯彻《关于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京工发〔2007〕24号),大力促进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一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其所在企业的负责人工资不得增长。对于在岗正常劳动的国有企业职工,其最低收入不得低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发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在岗职工的年收入增长幅度一般应不突破本市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预警线);微利、亏损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在岗职工的年收入增长幅度一般应不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或按物价增长幅度增加在岗职工收入;一些在岗职工收入长期未增加的企业,一级企业要督促其为职工增加收入。
  (二)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
  把工资预算管理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工资预算水平与企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结构、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相匹配。工资总额预算包括经济效益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企业一线在岗职工人均收入和增幅等预算内容,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包括工资性薪酬、福利性薪酬、股权激励等项目在内的全面薪酬预算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困难职工帮困托底机制
  要充分发挥一级企业统筹优势,积极参与工会等部门的帮困救助体系,建立困难弱势群体的帮困救助,尤其要加大对亏损、困难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帮扶力度。依靠企业自身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离岗职工重新上岗,并确保困难职工的生活费能够按时足额领取。
  (四)严格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建立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收入分配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关于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的相关制度,须经过集体协商,并通过企业专门薪酬决定机构的审议,以确保收入分配制度的程序公平。要建立规范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对违反收入分配政策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五)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机制
  强化企业负责人的人力资源管理意识,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申报和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将企业职工收入增长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考核及薪酬兑现挂钩,国有企业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应以岗位测评为岗位工资确定依据,以绩效表现为实际所得依据。国有企业要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做到以岗定薪,并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倡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要与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实行按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科技人员实行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确定报酬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六)建立二级企业考核薪酬备案机制
  一级企业应加强对二级企业(指一级企业所出资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1.实施考核及薪酬备案管理的范围:一级企业所属二级企业。
  2.备案内容包括:一级企业对二级企业的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二级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二级企业班子成员平均薪酬水平及增长比例、中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及增长比例、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比例。
  3.备案程序:企业应于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之前,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拟兑现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和其他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未按本意见规定履行企业负责人考核及薪酬备案程序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未纳入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核准制办法管理的企业,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入研究收入分配问题,认真安排,妥善部署,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稳妥推进这项工作。要将规范收入分配和提高职工收入纳入企业的战略管理,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落实。
  一级企业要加强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全面落实“六项机制”建设,并对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帮困托底等工作负有统筹责任。要指导、帮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积极推动以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改革试点。加强宣传和思想疏导,把规范收入分配转变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对规范收入分配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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