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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资产评估立项手续的通知(废止)

颁布日期:1995年03月10日 实施日期:1995年03月10日 颁布单位:

  关于简化资产评估立项手续的通知
  各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简化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手续,我局决定改进立项申请审批办法。即:资
产评估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填报由我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
我局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审批盖章后生效,不再办理原立项审批手续。
  有关申报材料仍按《京国资估字(1992)157号文件》的规定要求附上:
  一、与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有关的主管部门批件、项目建议书、意向
书等。
  二、反映企业近期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所委托评估机构的文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附件: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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