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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核定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5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05月21日 颁布单位:
关于核定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
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与
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成本列支平均工
资核定(以下简称总额包干和平均核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
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
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二、效益基数的核定
挂钩企业的效益指标主要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为主。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
法的企业,其挂钩效益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要逐步向和单一经济效益指标
挂钩过渡。在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时,挂钩效益指标中实现利润所占比重不得低于
50%。
1999年前已挂钩企业原则按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核定。1999年新挂钩企业
原则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础(上年效益指标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
平均数)核定。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
1999年前已挂钩企业原则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
础核定。1998年企业实际接收复转军人、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而增加的
人员,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当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
实列支的,可按实提人均工资水平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99年新接收以上
人员的工资,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当年挂钩工资总
额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企业其他情况增减的人
员,原则上按"增人增资增效益,减人相应核减工资总额"的原则办理。对1998
年少提工资的挂钩企业,可按实提数核定1999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效益
基数做相应调整。
1999年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以上年企业上报市统计局104
表的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定。
1999年实行总额包干和平均核定办法企业的工资基数原则以上年企业工资
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实行总额包干办法企业,1998年企业实际
接收复转军人、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而增加的人员,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的,可按实提人均工资水
平核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1999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报经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当年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
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四、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为使工效挂钩工作与挂钩企业人工成本状况有机的结合起来,避免确定挂钩
浮动比例的盲目性,自1999年起,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将根据企业上年人工成本
状况的好坏及行业人工成本情况确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企业上报的上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表的有关数据,计算上年企
业人工成本系数:
企业人工成本系数=(人事费用率×0.5)+(劳动分配率×0.5)
其中:
同期人工成本总额
人事费用率= ×100%
同期销售(经营)收入总额
同期人工成本总额
劳动分配率= ×100%
同期增加值总额
第二步:将企业上年人工成本系数对应我市公布的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系数,
计算企业当年挂钩浮动比例:
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系数
当年挂钩浮动比例=
上年企业人工成本系数
(计算出的挂钩浮动比例保留两位小数)
企业计提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按上述办法确定的挂钩浮动比
例;企业计算当年下浮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按上述办法确定的挂钩浮动比例。
当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企业当年挂钩浮动比例大于1:1时,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
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1,计算下浮工资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1。
对暂不具备按上述办法确定浮动比例的挂钩企业,其挂钩浮动比例一律控制
在1:0.75以内。
五、实行工效挂钩和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凡有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心并享受"三家抬"政策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按实提挂钩和包干
工资水平核减挂钩和包干工资总额。
六、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挂钩工
资总额原则上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下浮,不再执行挂钩工资保80%的政策,但
应保证其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足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
七、凡实行"一户统挂、统包"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于年底之前,
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达的挂钩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分解给所
属企业并将结果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市、区、县属集体企业,效益较好、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由企业提出
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区、县劳动局、地税局批准核定后,可实行工效挂
钩办法。
九、实行工效挂钩、总额包干和平均核定办法的区、县属企业,按照上述规
定执行。
十、实行工效挂钩、总额包干和平均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
和要求上报清算表及相关资料,有特殊情况要附说明。
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6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清算表汇总并提出处理
意见,与挂钩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表(劳社统年综8表)及工效挂钩工资增长费用
清算表(市财政局发)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局。逾期未报
的,按自愿停止实行工效挂钩、总额包干和平均核定办法办理。
各区、县劳动局应于9月底前将所属有关企业的清算、核定结果汇总表报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清算表1至8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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