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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8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08月17日 颁布单位:
关于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局、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
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的精神,为促进首都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引导企业下岗职工积极参加社会服
务劳动,使社区服务业成为分流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重要渠道,特提出如下
意见:
一、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领导下,以街道和居委会为依托,为满足社区居民
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服务需求,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社会公益性、福
利性的社会化服务;是将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业、社区福利业、职工社会保险服务
业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业融为一体,充分发挥社区服务领域宽、项目多、劳动密
集型、安置容量大等优势的新兴产业。积极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尤其是就业困难人
员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对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现再就业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义。
二、各区县、各街道(镇)的有关部门都要把发展、完善社区服务项目,创办
社区服务实体,安置企业下岗职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努力发展社区服务中的
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老年人服务、修理修配服务等项目,尤其是有利于就业困难
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服务项目,扩大社区服务的就业安置容量。要积极兴办以上服
务项目为重点的社区服务实体,组织辖区居民中的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
动,实现多渠道就业。
鼓励国有企业兴办劳务服务实体,鼓励社会服务行业企业,利用自身特点和
技术专长,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在积极开展社区服务项目的同
时,与所在区县、街道(镇)的社区服务实体合作,按社区服务的需要做好劳务输
出、技术合作和居民服务工作。 社区服务实体和劳动服务实体在社区服务劳
动中,要规范用工行为,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招收录用的下岗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劳务输出或技术合
作等方式从事社区服务劳动的人员,双方单位要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保
障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工作制和阶段性就
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实现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短期内
(六个月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区服务劳动的,应与原企业或企业再就业服
务中心签订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专项协议书。在协议期内,企业应继续按规定
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通过从事个体
经营自谋职业或合伙兴办私营企业,参加社区服务劳动。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
员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从事社区服务的,可将其档案存于市、区(县)劳动部
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
费统筹等社会保险费用后,可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应通过必需的培训,属技术工种
的应进行相应工种的技术等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
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再就业。
三、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或自谋职业参加社区服务的,在项
目选择上要充分考虑企业下岗职工的年龄结构和素质情况,切实发挥下岗职工的
专业特长,努力拓展社区服务项目和社区服务岗位。
鼓励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的主要服务项目是:从事家庭服务员、拆洗干洗、
代购代送、兴办小饭桌、接送儿童、早点送餐、家庭手工业等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从事家电维修清洗、自行车修理、疏通下水道、理发烫发、缝纫裁剪等技术性服
务项目;参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看车、治安巡逻、查收水电费、绿化保洁、
电梯司机等。还可适当地组织开展家庭托幼、假期代管中小学生以及托老和养老
等服务项目。对那些文化程度较高或有专业特长的下岗职工,还可以组织开展家
教辅导、弱智儿童教育、病人护理、保健按摩等技术性较强的服务项目。
四、鼓励发展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的优惠政策
(一)凡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数60%及以上、以
社区服务业为主的社区服务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服务实体(以下统称为社区
服务劳动组织),经向所在街道劳动部门申请,区县劳动部门认定,发给《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社区服务劳动组织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区
县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各服务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行。
2.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将闲
置的资产有偿转让给集体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也可由集体或非
公有制经济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租赁使用。经过批准,租赁费用可给予适当优惠;
3.经民政部门核准发给《社区服务单位证书》或《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
区服务单位,可同时享受社区服务经营实体或网点的现行优惠政策;
4.经市、区县节水部门批准,可申请与服务经营项目相应的用水指标;
5.各级工商部门在进行企业登记时,按其经营服务项目予以简化手续、从速
核发营业执照;
6.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所得税上“免三减二”、生产扶持资金和贷款
贴息等优惠政策;
7.发展经营服务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可向开户行申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
各商业银行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加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组织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符合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以下简称《70号
文件》)的规定条件,按《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批,可享
受下列优惠政策。
1.招用了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
二年以上,可享受4000—6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2.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
在五年以上的,除享受安置补助费外,还可以在合同期内按照本市上年末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规定比例给予缴纳养老、失业补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70%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费(个人部分自负)的补助费。
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服务实体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45
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合同期内,按上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助费。
五、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创办私营
企业参加社区服务劳动的;应将档案存于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
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可享受自
谋职业补助费和下列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到市劳动局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学校或由再就业服
务中心、社区服务实体组织参加社区服务类培训,可一次性免缴报名费、培训费、
考核鉴定费和证书费。
2.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5000
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可将其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
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的支付给本人10000元
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受托”职工,在托管期内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的支付
给本人10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再就业的,持有关证件向
区县供电局申请,用电容量1千瓦及以下的,安装5安培电表,免收供配电费、
集资办电费;申请容量1—10千瓦及以下的,只收配电贴费,免收供电贴费、
集资办电费。
上述人员持相关证件向区县有关部门申请,经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机关
批准的,可免收相关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六、强化宏观调控手段、采取积极的保证措施:
1.各级社区服务劳动组织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的创造就业岗位,扩
大就业安置容量。空缺岗位需招聘人员的,应优先录用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
人员。
2.加强对企业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和岗位培训工作。社区服务和小区物业管
理服务中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招收录用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部门所确定的职
业培训机构优先、免费安排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适当的岗位。
3.市、区县的房管部门应指导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一九
九八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岗位)范围》(北京市劳动局通告一九
九八第二号)的规定,积极吸收本市的下岗职工从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4.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按
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做好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工种岗位中现用外地人员的清理
和企业下岗职工的吸收安置工作。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除责令清退
使用的外地人员外,并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给予罚款。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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