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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工业企业中中方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5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05月28日 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工业企业中中方国有股权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工业总公司(集团):
  为加强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工业企业中中方国有股权监督管理,特制订《关
于加强北京工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中方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及出现的问题反馈市经委。
  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工业企业中中方国有股仅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工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合
作企业)中中方国有股权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按照国家经贸委《经
贸贸字(1996)1号》文和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合作企业的中方股权由中方投资主体负责管理。
  第三条  对合营合作企业实施股权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营合
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有关协议进行。
  第四条  董事会是合营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
问题。中方投资主体对合营企业实施股权管理要通过股权代表参加合营企业董事
会的方式进行,通过加强对中方股权代表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
投资都权益。
  第五条  中方投资主体主要职责是:
  1、按照规定和程序委派中方股权代表,负责对中方股权代表进行考核、监
督、奖惩, 对其渎职行为及时作出处理,选派中方派驻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及时组织中方股权代表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严格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新设登记、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
注销登记) ,定期了解合营企业的运营情况,每年对合营企业年缴财务决算报表
进行审计。
  4、中方投资主体应严格审核外商是否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未履行全
同规定内容 的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及合同章程追究其经济责任。
  5、中方股权代表在合营企业中由于合营他方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
投资主体应 进行必要的协调,直至依法提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6、中方投资主体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对
总公司(集 团公司)下达保值增值专项考核指标,合营企业应纳入投资主体或总
公司(集团公司)的考核范围。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中方投资主体法定代
表人和中方股权代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主体的股权代表系指合营企业的中方出任的董事
长(副董事长)、董事。股权代表在合营企业董事会中代表投资主体参与合营企
业的各项决策。
  第七条  中方委派到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营企业日常管理负有重大
责任。中方投资也可比照本规定有关内容对中方委派的高级管理售货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中方股权代表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企业合同章
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促进合营企业发展,维护中方投资主体的佥权益,保证国
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行使职权,参加企业重大决策;
  2、在召开董事会之前,中方股权代表应向投资主体通报有关情况,并在董
事会上认真 贯彻中方投资主体决定;
  3、对中方派驻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培训和监督的责任;
  4、及时了解、掌握合营企业贯彻董事会决议情况和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
并向中方投 资主体汇报,每半年向中方投资主体提交企业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
(书面)报告;
  5、依法维护中方投资主体权益。
  第九条  股权代表须由经过培训、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具有两年以
上相关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合营企业国有股权变动报告制度。合营企业占有的国有资
产办理产权登记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不得随意增减、转移和转让。在变更股比
或转让股权时,必须对资产重新进行评估,再到外经贸委、工商局及国有资产管
理局履行有关手续。其中: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含增资部分)在500万美元以上
的项目,需先经市经委批准。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主体与股权代表签订责任书,加强对股权代表的监督。
  1、根据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确定中方股权代表的任期;
  2、任期内中方资产保值增值及考核指标;
  3、股权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对股权代表的奖惩办法;
  5、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书的签订人
  责任者为中方投资主体的股权代表。
  考核者为中方投资主体。
  第十三条  考核者依据责任书对责任者按年度进行考核。
  责任人完成责任书所规定的指标,由投资主体决定对股权代表的奖励。
  中方股权代表规定的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责任书有
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撤换、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中方投资主体及其股权代表要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责,认
真做好合营企业设立和经营全过程特别是宣告解散破产进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与他人恶意串通或对损害国家
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坚决予以查处。触犯刑律
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第  本规定适用于用国有资产与外商、港、澳、台商进行合资全作的
企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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