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 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3年12月09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09日 颁布单位: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
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计委、劳动局、经贸委、体改委(办)、人事局、科干局建委、各
专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城市信用合作联社、税务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分局)、及市属各局、总公司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十个部、
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
充,望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以安置就业,平抑失业的新兴企业,纳入我市经济
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经济、产业和行业发展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劳服企
业的发展。
  二、为解决发展劳服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服企业,银
行、特别是城市信用社在贷款上优先支持我市劳服企业的发展。
  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对符合条件可以开办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服务的城市信用社。
  三、为加强我市税收管理,确保切实执行有关政策,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富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
书》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市经贸部门积极帮助有条件的劳服企业申报、办理自营进出口自主权。
  五、主办单位为安置待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应以闲置和可能腾出的资金、场地、
厂房、机器设备等尽可能地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岗位。
  主办单位提供的资金、场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其产权关系不变,并有偿
使用。
  六、这次机构改革分流出国家机关的人员,到劳服企业工作的,可以参加国
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
  七、劳服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属干部系列的,由市属各区、县、
局、总公司人事部门或职改部门负责;属工人系列的,由市属各区、县、局、总
公司劳动部门和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职工的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各自的主管上级负责。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待遇由劳服企业自主决定。
  市劳动服务公司协助有关单位,搞好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八、城市规划部门要按建设程序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
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九、劳动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支持劳服企业发展
  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
  十、劳服企业按照《通知》精神,积极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推动劳服
企业的发展。
  十一、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劳服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制度,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十二、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
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3年12月9日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