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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 已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3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1993年03月29日 颁布单位:

  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已中
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资事发(1993)14号《关于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
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土地资产按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综字(1993)第14号文规定的
范围登记。
  2.对按要求一时难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完成土地估价任务的企业、
单位,可暂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据此证明办理产权登记时,只需要在产权
登记表“备注”栏注明国有土地面积(平方米),待土地登记、估价完成后,再
予以补充登记。
  3.本次土地资产登记是1992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组成部分,请
按京国资综字(1993)第14号文的要求完成。
  4.由于本市国有土地尚未全面进行确权、勘丈、登记发证等地籍工作,土
地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到土地管理局开具土地资产证明时,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
证件、材料、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进行预登。
  5.资产使用人办理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原则,近郊和远郊区县的,到土地所
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和石景山五个区的,直接
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
  附:国资事发(1993)14号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3)1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
管理局(办公室、处)、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有土地是同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
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为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1.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土地资产使
用人)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为财产登记)
之前,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是
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
  2.资产使用人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
土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必须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
记,并持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证明
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3.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凡土地登记内容或土地资产情况发生
变化,尚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4.资产使用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土地资产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快城镇地籍调查、土地估价、登记工作,以适应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的需要。对少数一时难以完成土地调查、估价、登记任务的,可以
暂由土地管理部门向资产使用人出具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时,土地资产部分暂不作正式登记,采取备注方式予以记载,待土地登记、
估价完成后,再予以补充登记。
  6.土地登记、定级、估价以及土地使用情况复核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土地定级、估价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制订。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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