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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总公司:
  现将《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财务行
为,明确国家财政与授权经营公司财务关系,建立健全国家财政对授权经营公司
财务监督体系,进一步推动授权经营公司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
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履行国有资产投资主
体职能的授权经营公司。
  第二章 资本金筹集
  第三条 授权经营公司与所投资企业应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及时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母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
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母公司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
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有法人资本金,并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
期投资。
  第四条 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
  二、豁免中央和地方级“拨改贷”本息余额,转增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专项拨款,以及按照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给企业的各项税收等形
成的国家资本金。
  四、以前年度集中的折旧和留利,以及财政部门拨付增资、配股资金形成的
国家资本金。
  五、其它按规定应转入的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固 定 资 产
  第五条 授权经营公司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固
定资产目录。
  第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
年限,在开始执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授权经营公司按规定提取折旧有困难时,经主管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可
以缓提或少提折旧,缓提或少提的折旧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或补提并允许在税前
扣除。
  第七条 授权经营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发生的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
本、费用,不得冲减国这有资本金。
  第四章 收入
  第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和补贴收
入。
  第九条 经营收入和其它经营收入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直接进行生产经营、销售商品、提供劳动获得的收入。
  二、授权经营公司单独或与第三方联合运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
成员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或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
成员企业集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入。
  三、授权经营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或其它成员企业采取整体承包、租赁等方式,
获得的承包收入、租赁收入。
  四、授权经营公司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以及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各
项收入。
  五、授权经营公司经批准采取统借统还办法,从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转贷给子
公司,或通过成立资金调剂中心等形式办理转贷业务,取得的转贷利差。
  第十条 补贴收入包括:
  一、过渡期内,财政部门拨付的行政经费补助。
  二、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
它成员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第五章 费  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
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
审计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
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
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在整个资本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
费用,包括资产评估费、运输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广告费及其它费用
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
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六章 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投资收益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凭借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
它成员企业收取的税后利润。
  二、授权经营公司凭借出资者权力,向接受投资单位收取的股息、红利。
  三、授权经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采取整体拍卖获得的产权转让净收入。
  四、授权经营公司整体或部分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配股权获得的转让净收入。
  第十五条 投资损失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低于长期投资帐户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
投资损失。
  二、授权经营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本级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
所得税。
  第十七条 授权经营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和作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本级发生经营亏损,允许在五年内用其实现利润税
前弥补,未弥补完的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第八章 财 务 报 告
  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公司负责授权经营范围内企业报表的汇总审查工作,并
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包括授权经营公司本级会计报表、授权经
营公司汇总财务决算报表和授权经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
说明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授权经营公司应根据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
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相应制定授权经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同
时将授权经营公司内部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支出项目报财政、地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及汇总会计报表以前,授权经营公司应
对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子公司如为股份制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以及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试点企业,授权经营公
司应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报表作为合并、汇总会计报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财
产损失和报废处理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报财政部门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授权经营公司要在年末决算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反映经营效
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完成情况,分析全年财务事项,提出下一年财务
计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
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各单位在试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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