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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13日 颁布单位: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总体部署,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工业领域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我局会同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制定了《北京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北京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已盖章)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已盖章)
                             北京市文物局(已盖章)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总体部署,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通过推进工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工业领域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护和利用工业资源的重大意义

第一条 保护和利用工业资源有利于传承北京工业发展历史。随着首都城市的发展,工业生产制造环节逐步退出城区后,现存的工业建筑、设施已经陆续成为印证城市发展的重要历史遗产。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遗留下来的工业资源,将有利于传承北京工业发展的历史,并丰富北京城市的历史积淀 。

第二条 保护和利用工业资源有利于挖掘工业遗产的新价值。城区遗留下来的工业厂房、设施多数仍然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对这些工业资源进行适宜性改造和再利用,将有利于盘活和挖掘工业遗产的新价值,并减少因建筑拆除造成的浪费,节省重新建设的投资,符合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要求。

第三条 保护和利用工业资源有利于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城区遗留的厂房,大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同时具有建筑风格独特、造型各异、工业文明气息浓郁的特点,并且留有进行综合改造和优化利用的空间,因而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集聚提供了的有利条件。

第四条 保护和利用工业资源有利于促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通过改造和开发利用原有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将有力地带动产业置换,促进传统的制造业向其前端的工业设计、产品研发、专利交易和后端的品牌建设、广告策划、产品营销、增值服务等方向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转换和升级。

二、保护与利用工业资源应坚持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推进工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过程中,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扶植政策、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来加以引导,促进规范化管理;工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则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按项目推进,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坚持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对重要的工业遗产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以保护,对不同价值的工业遗产应采取不同的保护再利用方式。要在建立工业遗产评价、认定机制的同时,鼓励企业实行保护和再利用并举,保留原有的建筑框架,保护标志性的设施,并进行合理改造和创造性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价值,实现工业历史遗迹的有效保护和改造增值。

第七条 工业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原则。实施工业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要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框架下,注重北京城市建设发展历史的传承和与区域环境的协调,操作过程中要做好与城市规划的衔接。

第八条 坚持产业集聚、突出特色的原则。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要根据区位特点和比较优势,在充分论证、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合理进行产业定位,努力形成特色突出、环境配套、产业集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九条 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挖掘工业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注重其社会价值的开发和利用,兼顾经济与文化,发展与环境,产业与就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保护和利用工业资源的推进措施

第十条 建立工业遗产的评价、认定机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及社会中介组织共同建立工业遗产的认定体系,制定评价标准,明确保护要求,认定一批工业文物保护单位及建筑和设施,并对已认定设施的改造利用方案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要遵循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同时,兼顾对工业资源实施的保护与再利用。各有关审批部门及施工单位,要简化改造施工审批手续,节省建设施工周期。鼓励短期内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营造出广阔的空间。

第十二条 培育一批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优秀示范项目,给予授牌表彰。鼓励企业采用节能、环保等新技术实施旧厂房改造工程。

第十三条 积极培养和引进文化创意产业高端人才。对符合人才引入条件的外地进京人员优先给予进京指标;鼓励企业通过产业置换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积极培训下岗职工并优先安置在园区就业。

第十四条 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专业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产业信息、项目咨询、建筑改造设计、学习交流、技能培训、投融资等多方位的服务。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推进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优秀示范项目的建设,对专业化服务平台、建筑改造方案设计论证、培训下岗职工和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实施旧厂房改造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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