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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0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2月23日 颁布单位:

各单位:

  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现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支付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与归集执法处联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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