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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03月0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9日 颁布单位:

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更好地为借款申请人服务,减轻借款申请人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3月9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贷款额的3‰,按此标准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二、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担保服务费,按照调整后的上述标准执行。

  三、对于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担保中心在收取担保服务费时,分别按照实际应收取担保服务费的95%、98%收取。

  四、对于2009年3月9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已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或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请各相关单位协助担保中心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有问题,及时与担保中心联系。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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