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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防范涉矿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28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矿山企业: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安发〔2008〕4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排查由于四川强烈地震震波影响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通知》(京安发〔2008〕6号)的要求,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涉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固体矿山企业(煤矿和非煤固体矿山)应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停止开采进行整顿,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区县国土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固体矿山的监督管
  理,逐一进行检查,对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矿山要严厉处罚并向市国土局报告查处情况。
  三、各固体矿山必须在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复工验收合格并接到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各区县国土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矿山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要求矿山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各区县国土分局要全力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六、各矿山企业要认真排查和消除由于四川强烈地震震波影响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做好矿井、采场、尾矿库、矸石堆、排土场以及矿区内的道路、桥梁等重点部位的排查和防范。
  七、市国土局将对各区县国土分局、各矿山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肖远,联系电话:64409823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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