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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试点区(县)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15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强化区(县)国土分局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的管理职能,充分依靠区(县)政府,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审核、招标、监管和验收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市、区分层次的管理机制。经研究,决定以昌平区和房山区为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调整的试点区(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能调整的内容
  试点区(县)国土分局依规范程序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审核、招标、监管和验收等工作,具体程序、规范另文下发。
  二、管理要求
  市国土局对试点区(县)国土分局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运行情况和土地一级开发验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试点区(县)国土分局经考核不合格的,将视情况收回委托审核、招标、监管和验收等事项。
  三、其他远郊区(县)在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各项工作的条件下,逐步分批调整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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