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二○○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