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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3日 颁布单位:

各管理部:

  市房改办《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京房改办〔2007〕2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以后凡住房补贴交存职工遇家庭突发事件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均可参照《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其住房补贴资金进行销户支取”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
  京房改办[2007]260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函》(京房资金函[2007]14号)收悉,经商市财政局,现复函如下:

  一、考虑赵安妮同志的特殊情况,同意将其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内资金一次退还本人,并办理住房补贴销户手续。

  二、以后凡住房补贴交存职工遇家庭突发事件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均可参照《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其住房补贴资金进行销户支取。

  此复。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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