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
对于消费税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5年4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 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手续,经研究决定,对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所述代开专用发票,下同)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对出口企业2005年1月1日以前出口货物,凡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要求。
四、出口企业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不得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五、税务机关受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六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各级税务机关的信息部门和退税部门应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传输和接收工作。
特此通知。
2005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新闻网站
市政府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系统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公安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
|
市环保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商务委
|
市旅游委
|
市文化局
|
市审计局
|
市地税局
|
市工商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监察局
|
市统计局
北京医生网
|
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
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