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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 8号,以下简称8号明电)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有效地提高我市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的比对相符率,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按照8号明电的相关规定,在受理申报环节加大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的审核力度,同时应更加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局在对纳税人进行培训时,应着重加强海关H883系统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如何录入抵扣清单的辅导,对经常申报抵扣此类海关完税凭证的纳税人更应强化培训效果,在受理其纳税申报时,严格审核《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各局应将8号明电的有关规定及《海关关区代码表》公布在纳税申报厅的显著位置,利于纳税人查看(市局已将8号明电的有关内容在市局外网上公布,各局应向纳税人进行宣传,便于其通过网络查看和下载)。
2005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纳税人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抵扣清单不规范是造成缴款书比对异常的主要原因。为提高缴款书比对相符率,对缴款书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缴款书号码的编制原则
目前,海关H2000通关系统与H883通关系统并行,预计H883通关系统将于2005年退出实际运行。
缴款书号码在H883通关系统中共有19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6位(包括括号)代表进口报关的年份和月份;第7到15位数字为报关单编号;第16个字符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17位字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18、19位数字为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如:缴款书号码为“(0407)024114793—L02”,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缴款书号码应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四位数字和“—”在内的19位均需填写,应填写为“(0407)024114793—L02”。
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含义同H883系统)第20位为税种标志(含义同H883系统);第21位至22位为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含义同H883通关系统)。如:缴款书号码为“020720041074517694—L02”,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在内)的22位均需填写,应填写为“020720041074517694—L02”。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中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311)”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二)关于海关口岸代码
纳税人在填制缴款书抵扣清单时,一律在清单“进口口岸”栏填“征税口岸代码”。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号码前4位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如:缴款书号码为“020720041074517694—L02”,“0207”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H883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号码需根据缴款书左上方打印的海关口岸名称或缴款书上加盖的海关口岸名称戳记对照本通知所附海关总署提供的《海关关区代码表》(见附件)正确填写。国税机关要辅导纳税人正确录入海关征税口岸代码,并做好清单的审核工作。
(三)关于开票日期
纳税人在填制抵扣清单时,应填写缴款书上打印的“填发日期”所列内容,不应填写纳税人“实际申报日期”。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切实提高纳税人填制缴款书抵扣清单的准确性.
2005年2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海关关区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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