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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1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国家保密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部委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及市属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处):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我们对1987年至2001年由市国家保密局(或市委保密委员会)颁布或由市国家保密局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已不再适用的共5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加强传真机管理的通知》(1990年7月19日,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印发京国保发〔1990〕17号)
2.《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北京环境项目”保密规定的通知》(1990年10月25日,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北京市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
3.《关于加强无线电通信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5月26日,中共北京市委保密委员会印发京密发〔1992〕2号)
4.《关于使用无线电话和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应进行保密审查问题的通知》(1992年5月26日,中共北京市委保密委员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印发京密发〔1992〕6号)
5.《关于执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协调配合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21日,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北京海关、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印发京国保发〔199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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