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关于转发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 品标志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年11月09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09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秘密文件、
资料和其它物品标志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及市属各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
现将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标志的
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
系。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1990年11月9日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标志的规定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
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二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
标志。
第三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
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 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
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
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
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
上标明。
第七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
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八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
限作出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新闻网站
市政府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系统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公安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
|
市环保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商务委
|
市旅游委
|
市文化局
|
市审计局
|
市地税局
|
市工商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监察局
|
市统计局
北京医生网
|
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
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