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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无线电话和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应进行保密审查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年0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05月26日 颁布单位:

  关于使用无线电话和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应进行保密审查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市属各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话保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办函〔1991〕9号文)和国家保密局、邮电部《关于申请无线电话工作程
序的通知》(国保〔1991〕90号),加强我市无线电通信的保密管理,提高保密
防范能力,中共北京市委保密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加强无线电通信保密管理的暂
行规定》。现将有关使用无线电话和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应进行保密审查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级保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杜绝无线电话泄密事件,加强对无线电话和无线电通信专用网的保
密管理工作是完全必要的,各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应协同主管无线电通信的业
务部门,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对无线电话和无线电通信专用网保密管理的原则是,既确保国家秘密又
便利各项工作。
  三、各机关、单位的保密部门要把加强无线电话和无线电通信专用网的保密
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并负责安装、购买无线电话和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的保密
审查及办理申请表的工作。
  四、购买、使用邮电公从网移动电话,保密审查和批准的工作程序:
  1.确因工作需要购买、使用无线电话的,需经本机关、单位的保密部门审查
同意后,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和市属各单位的申请表送市国家保
密局;区、县属各机关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申请表送所在区、县国家保密局。
  市和区、县国家保密局接到申请后,提出意见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准单共四联。第一联自行留存,第二联市国家保
密局或区、县国家保密局留存,转两联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持两联批准单到北京无线通信局营业室办理购买手续,第三联营业
室留存,第四联使用单位留存。
  使用单位凭购买手续到市国家保密局或区、县国家保密局办理登记和领取“无
线电话机保密审查使用许可证”。
  2.已经使用的无线电话必须办理申请登记和领取“无线电话机保密审查使用
许可证”,方可继续使用,程序按上一条规定办理。
  3.办理自备无线电话机(如境外赠送、自组进口等)的审批手续,必须持有国
家主管部门准许使用的证明,按本条第一项到市(区、县)国家保密局办理批准单,
持第三联到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审核,到北京无线通信局营业室办理进网手续,到
市(区、县)国家保密局领取“无线电话机保密审查使用许可证”。
  4.凡退机、转让使用权的,需办理注销手续,被转让方需重新办理申请、使
用手续。
  五、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1.市属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的,需办理“建网保密审
查使用许可证”。
  2.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的单位需经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填写四联申
请表。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和市属各单位的申请表送市国家保
密局,区、县属各机关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申请表送所在区、县国家保密局。
  3.市和区、县国家保密局接到申请的一个月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报市委
保密委员会审批。
  4.所建专网不与邮电公众网联网的,建网单位持市委保密委员会的批准单到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所建专网如需与邮电公众网联网的,建网单位持市委保密委员会的批准单到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5.对申请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的保密审查内容是:
  (1)是否因工作需要必须建设无线电通信专用网;
  (2)拟使用无线电通信网的部门、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
  (3)专网主管部门是否建立保密组织;是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网和使用
中的日常保密教育和管理工作;
  (4)专网加密技术措施和情况。
  6.建网单位在专网正式开通前,到市(区、县)国家保密局领取“建网保密审
查使用许可证”。
  7.已经使用的无线电通信专用网需办理登记、申请和领取“建网保密审查使
用许可证”,程序按本条第2、3、6项办理。
  8.在专网内使用和新增加的尤线电话机韵办理登记和领取“无线电话机保密
审直使用许可证”。
  六、保密教育、检查和管理:
  各机关、单位的保密部门负责对使用无线电话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检查和
管理工作。
  (摘自中共北京市委保密委员会京密发〔1992〕号199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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