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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关于加强传真机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年07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07月19日 颁布单位:
关于加强传真机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及市属各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对全市传真机的管理,防止传真机泄密,特作如下通知:
一、设有传真机的单位,必须加强传真机的使用和管理。
(1)必须坚持由指定的专人(人选的政治条件必须符合机要人员条件)进行操
作和管理,严禁非指定的专人上机操作,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传
真机房。
(2)在收文和发文时,要坚持两个人同时上岗操作。
(3)没有主管领导审批的发文稿,一律不得传发。
(4)严格执行收文和发文的登记手续,凡发文和收文均应留有原稿或原稿复
印件,并分月整理汇订成册,存档备查。
(5)主管领导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传真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
国外境外的收文和发文情况,应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二、设有传真机的单位,要建立传真机的使用管理制度。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绝对不准在没有保密措施的普通传真机上
传输。如必须利用传真机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缺一不可),才准许传输:
(1)经原文制发单位审查批准;
(2)传真机必须配有经中央办公厅机要局核准的密码加密机。
四、凡属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一律不得拿到邮电、宾馆、饭店等社会上
的从事传真业务的营业点传发。社会上的从事传真业务的营业点不得受理传输涉
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遇有到营业点传输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情况,应
及时报告给市或区、县的保密部门或公安部门。
五、不准擅自使用传真机与境外单位和人员联络。
六、与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外宾要求使用我方传真机代为传输非涉及我国家秘
密的文件、资料,可提供方便,但必须将其拟的文稿交我方,经本单位保密委员
会(领导小组)领导审查,必要时报上级保密部门批准后,交传真机操作人员按制
度规定程序发送。严禁外宾直接操机和进入传真机房。
七、各单位应加强对传真机操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保密教育,不得收录
反动宣传品,如无意收到,必须立即送交当地公安部门,不得扩散。
八、对利用传真机向境外组织或人员提供国家秘密的人,一经发现立即送交
当地公安部门依法严处;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泄密后果的,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
任。
(搞自京国保发〔1990〕17号 199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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