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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3月1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11日 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京国保发〔1998〕1号  
  各区县国家保密局,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及市属各单位保
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处:
  现将《关于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对建
设项目实施保密审查,加强对这一领域的保密管理,是新形势下对保密工作的要
求,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高整体防范能力的需要,各单位保密机构都应根
据市政府京政发〔1995〕2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协调作用,认真做好这一工
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
  (1998年3月11日)
  为了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的保密管理,提高我党、政、军机关办公楼及有保
密要求的建筑设施的保密防范能力,规范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备案办法,根据《北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京政发
〔1995〕28号)及《关于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备案的协调配合办法》(京国保函
〔1996〕35号),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审查备案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备案项目)的范围
  1.在本市建设的涉外建设项目,包括:接待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宾
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和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车站、
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和其它重要涉外住宿及活动场所等,以及非涉外场所
改建为涉外场所的项目。
  2.党、政、军机关(区、县、局级及其以上)新建办公楼及有关设施(如科研
楼、计算机中心、机要档案馆及使用或研制国家秘密技术或产品的厂房等)。
  二、保密审查备案的管辖
  1.北京市国家保密局管理全市备案项目的保密审备案工作。
  2.区、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项目的初审工作。
  3.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本单位、本系统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三、保密审查备案的程序
  1.凡属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阶段,须持
有关材料,到市或区、县国家保密领取《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备案表》,逐项填写
后退回。
  2.各区、县国家保密局接到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保密审
查备案表》后,对该项目进行保密审查,填写《建设项目保密审查意见表》,提
出初审意见,连同《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备案表》一并报市国家保密局审批。区县
国家保密局认为有必要,可商请市国家保密局一同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审查。
  3.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在申报下道规划审批程序时,须出示经保密部门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建设项目保密审查专用章的《建设项目保密审查备案
表》。
  4.保密部门提出需要在初步设计阶段或项目竣工阶段继续进行审查的备案项
目,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须在相应阶段通知保密部门参与审查。
  四、保密审查的内容
  1.涉外建设项目对党、政、军机关及有保密要求的建筑设施的影响程度和安
全距离;
  2.有保密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要害部门或部位的保密防范措施及保密防范设施
的设计和安装情况;
  3.涉外建设项目重点部门或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电信机房等部门负责人的任职
资格。
  五、凡未按照本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备案或未执行保密部门提出的保密审查意
见的,市国家保密局将依照市政府京政发[1995]28号文件予以处理。
  六、将现有和预售建筑出租、出售给境外机构、人员作为办公、住宿场所的,
参照上述保密审查备案程序办理。
  七、本规定如与国家或上级单位制定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单位的规
定执行。
  八、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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