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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办法

颁布日期:1994年03月30日 实施日期:1994年03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一、申请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的一级设计安装单位及所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2.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3.配备有建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测量、高度及维修仪器。
  4.从事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售后服务用户反映良好。
  5.具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库房。
  6.各项经营管理制度齐全。
  二、申报办法:
  具备上述第一条规定各项条件的单位,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表》,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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