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申办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资格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8月09日 实施日期:2004年08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各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广播影视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进行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申办广播影视行政许可申请人资格通知如下:
一、广播影视行政许可申请人,应由申请从事广播影视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出。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内容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写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等。
三、凡未获得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申办行政许可事项。
四、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资格后,应遵守广播影视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四年八月九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新闻网站
市政府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系统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公安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
|
市环保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商务委
|
市旅游委
|
市文化局
|
市审计局
|
市地税局
|
市工商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监察局
|
市统计局
北京医生网
|
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
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