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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申办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资格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8月09日 实施日期:2004年08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各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广播影视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进行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申办广播影视行政许可申请人资格通知如下:
   一、广播影视行政许可申请人,应由申请从事广播影视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出。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内容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写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等。
   三、凡未获得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申办行政许可事项。
   四、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资格后,应遵守广播影视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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