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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0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02月1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各电视剧制作单位: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电视剧规划、生产工作。
  我局今年将继续按照广电总局要求,严把题材规划关。凡未经总局批准立项剧目,一律不得先行开拍,因故需变更剧名、集数和制作机构的,须及时报我局,说明立项时间和变更理由。
  根据总局新的电视剧月报备案办法,从今年开始,各制作单位无须再报月电视剧制作情况备案表,只把每部电视剧的“北京市广播影视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填写完整即可。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广播影视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广发编字〔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电视剧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所属机构申报题材规划的剧目要切实把关,凡属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涉案(包括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等题材、重大题材、敏感题材的剧目,事先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请相关专家协助审查,对题材撞车的要进行有效协调。凡未经总局题材规划批准立项的剧目,一律不得先行开拍,各级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以保证创作生产和电视剧市场的有序发展。
  2.所有申报规划立项的剧目,申报单位和负责协助审查的单位须同属一地,原则上不得异地审查或跨省区申报。凡审查机构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均须改后重新申报。
  3.向总局申报的所有剧目,均须由省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省局级公章。
  4.题材规划表格填写不得有漏项,文字须打印,特别是表中“内容提要”的填写要对时间、地点、人物、剧情有完整的表述,不得使用笼统的评价性语言概括,也不得用上千字的“故事梗概”代替。
  5.题材规划申报期仍为每年的1月和7月份的前15天,补报时间在5月和10月份的前15天。30天内由总局下达规划审批通知。题材规划的具体受理工作由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86093748、86093463,通讯地址:北京复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各级管理部门要提前统筹安排规划,原则上不得在其它时间受理申报剧目,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遗漏或拖延申报。
  6.根据有关规定,各级管理部门须对所属制作机构的立项剧目进行全面清查,凡已超过两年立项期仍未开拍的剧目,一律作废。仍需拍摄的,须重新申报。对于立项剧目开拍的兑现率情况,要视不同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并将清理情况于2月15日前报总局总编室备案。
  7.凡经总局规划立项的剧目,因故需变更剧名、集数和变更制作机构的,均须由省级管理部门向总局总编室报备案,说明立项时间及变更理由。
  8.改进电视剧月报备案办法。根据电视剧制作、审查的实际情况,从2003年开始调整电视剧月报备案办法及项目,各级管理部门每月须按总局新印制的表格(见附件)报备所属机构电视剧开拍和完成两类情况。报表须打印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以省为单位只报汇总表,中直和解放军总政等单位参照执行。报送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报备,改为所有发证机构每月末集中向总局报备一次。对于所有电视剧的开拍、完成、发证、变更剧名和制作单位等有关情况,总局每月向全国通报一次。各级管理部门、播出机构可以此为据,查验有关剧目的进展阶段、调整和获证情况等。
  特此通知。
  附件:电视剧制作情况备案表(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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