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3年02月0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广播影视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各区县文委、广电中心,广播影视制作单位:
  根据京政法制监字〔2003〕2号文批准,我局现增加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审核)、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核)和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审核)3项行政审批事项,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程序性规定
      2.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程序性规定
      3.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八日  

       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   


  审批项目名称: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GD006-2002(北京行审C类广电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2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2.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3.项目内容和方案(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4.具体合作者的政治、经济、宗教背景及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5.合作意向书(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6.项目财务预算报告(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7.节目制作、编排、传送或播出的方案(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制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2)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3)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4)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5)有利于中外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6)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申办人逾期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标准:按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工作要求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人员同意审批的,草拟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的请示,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后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制发、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相应权利义务;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存留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文书中无丢字、漏字、错别字;
  6.根据上级批复内容草拟批复;
  7.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外事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对予以审批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中止审批的,必须将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审批项目名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一般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BJXSCGD007-2002(北京行审C类广电007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342号令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九条);
  2.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的同意函(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3.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材料(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4.资金、场所和设备证明材料(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制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申办人在逾期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标准:按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工作要求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人员同意审批的,草拟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的请示,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后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制发、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相应权利义务;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存留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文书中无丢字、漏字、错别字;
  6.根据上级批复内容草拟批复;
  7.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对予以审批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中止审批的,必须将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   


  审批项目名称: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GD008-2002(北京行审C类广电008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4号令)、《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95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2.视频点播开办方案(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3.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的关键设备应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4.节目播出管理制度(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5.节目监控方案(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7.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8.完整转播中央、北京及当地电视台(或广播电视中心)节目的管理目标责任书(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制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人申请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3)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器材设备认定证书》(《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4)视频点播技术系统应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5)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6)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申办人逾期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标准:按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工作要求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人员同意审批的,草拟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的请示,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后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制发、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相应权利义务;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存留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文书中无丢字、漏字、错别字;
  6.根据上级批复内容草拟批复;
  7.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对予以审批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中止审批的,必须将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