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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国产电视剧审查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市属电视剧制作单位: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国产电视剧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未履行投拍备案手续的电视剧,本局电视剧审查小组一般不再受理审查。凡未履行电视剧审查手续,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播出单位不得购买、播出,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出版。发行,希望制作单位严格自律,认真做好国产电视剧的投拍备案和完成片审查工作。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98年10月20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国产电视剧审查办法
  为加强电视剧生产管理,规范电视剧审批程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办法。
  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局)电视剧审查小组负责对本市各电视剧出品单位出品电视剧的内容。质量进行审查。局电视剧审查小组由主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被审查电视剧生产单位的领导任成员。其常设办事机构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影视艺术处。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市各电视剧制作单位独立出品的电视剧;本市电视剧制作单位和中央、其它地方电视剧制作单位合作制作,以我方为主要出品单位出品的电视剧;及从中央、其它地方电视剧制作单位购进,以本市电视剧制作单位名义出品或以我方为主合作出品的电视剧。
  三、局审查小组在受理送审的电视剧时,应同时查验该剧生产单位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投拍备案书面材料。
  四、凡本市电视剧制作单位拍摄、出品的电视剧,在拍摄前均需填写《电视剧制作备案登记表》。局属电视剧制作单位,还需填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剧拍摄审批表》,并附剧本故事梗概(每集千字之内),一式四份,先报送局影视艺术处,由局影视艺术处报请局电视剧审查小组审查。局电视剧审查小组要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拍摄。
  五、本市各电视剧制作单位独立或合作拍摄的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制作单位需填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完成片审查表》一式四份(连同样带一份)。由制作单位向局电视剧审查小组约定专门时间、地点进行审查,通过后,由局电视剧审查小组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六、对局电视剧审查小组审查未通过,或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可提出复议申请,由局电视剧审查小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总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七、对审查中提出修改意见的电视剧,由局影视艺术处督促修改后,交局电视剧审查小组进行复审,通过后,再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八、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可拍手续投拍的电视剧,未履行可播手续播放、发行的电视剧,属我局审查范围而送其它省市审查的电视剧,局有权责令停止该电视剧的拍摄、播放、发行,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禁而不止、情节严重的,对拍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该单位的电视剧拍摄许可证。
  九、电视剧审查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标准执行。
  十、本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京广发[1996]70号文《关于印发《完善电视剧生产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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