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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光盘复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03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地区各光盘复制单位,各音像出版单位、各电子出版单位:
  现将《北京市光盘复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1999年3月25日起生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为监督员的监督检查提供充分支持。
  附件:《北京市光盘复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附件:
          北京市光盘复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适应1997年下半年以来十多条生产线在京落成并形成光盘生产基地的新情况,完善对北京地区光盘复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更好地在各光盘复制单位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新出联[199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光盘生产厂驻厂监督员制度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员办公室。设立北京市光盘复制监督员办公室,由市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版权局)、市音像复制行政主管部门(市广播电视局)和市电子复制行政主管部门(市新闻出版局)作为组成部门分别派员参加。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临时性协调机构,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监督员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分别由市版权局和市广播电视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监督员办公室在市版权局版权执法处挂牌。
  监督员办公室具体职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落实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和市政府的规章;提出监督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商定巡回监督检查的实施计划;协调各监督员小组在各所属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各部门自己的名义实施监督检查;接受监督员小组的工作报告;支持各组成部门根据监督员小组的检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有关监督员和监督工作的其他事务;就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务向组成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交报告。
  二、监督员及其职责。监督员由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和市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担任。
  监督员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工作。监督员对前往检查的光盘复制单位履行如下监督检查职责中属于各自所属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部分:检查复制单位接受境内单位委托加工光盘时,是否按规定接受复制委托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检查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单位委托加工光盘时,是否按规定报登委托加工合同;检查复制单位加工的光盘是否打上来源识别码(SID码);检查复制单位加工的光盘有无反动、淫秽的内容;检查复制单位的生产数量和产品流向;各组成部门监督检查光盘复制单位的其他法定职责,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确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三、巡回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实施采取监督员分组巡回方式。每个监督员小组通常由两名或者三名监督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担任组长。
  监督员办公室的巡回检查计划应确保足够的检查密度。
  监督员小组定期向监督员办公室提交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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