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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北京地区音像物品批发环节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加强对北京地区音像物品批发环节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广播电视局、四城区文化文物局,北京地区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第六次“扫黄”工作电话会议精神和文化部《关于在北京、
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筹建国家级音像批发市场意见的函》的要求,北京音像
批发市场即将建成开业。为加强对北京地区音像批发环节的管理,充分发挥批发
市场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疏通音像制品的批发渠道,根据《北京市音像制品管
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北京音像批发市场建成开业后,北京地区二级以上音像批发单位均应进
场经营,严禁在场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未进场的本市一级批发单位和外地
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必须通过批发市场向北京地区供货,不得直接向北京地区零
售、出租单位供货。
  二、本市各音像出版单位及出版社办的本版批发单位,在北京地区只可向本
单位开办的音像专营店批发本版音像制品,其它批发业务只能通过批发市场进
行。
  三、本市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只能从北京音像批发市场进货,不得从
其它渠道进货。
  四、北京市新华书店音像发行所只能向系统内各书店及门市部供货。
  五、实行批发单制度。进场批发单位向零售、出租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时必须
开具由市广播电视局统一监制的批发单;本市各音像版单位及市新华书店向本系
统零售出租店(门市部)批发音像制品时应开具批发清单;本市各音像制品零售、
出租单位进货时应索取批发单并存放于经营场所内备查。
  六、对未进场的二级批发单位,我局将注销售其音像制品批发许可证。
  七、北京音像批发市场开业后,市区两级音像管理部门应把清理和理顺批发
渠道作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进货渠道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
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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