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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北京地区音像制品批发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0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0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启用《北京地区音像制品批发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广播、电视局、四城区文化文物局,北京地区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
  经文化部批准,北京地区唯一的国家级音像批发市场——“北京音像批发市
场”已于今年5月建成开业。为充分发挥该市场的作用,进一步理顺音像制品的
批发渠道,保证北京地区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和我局《关于加强对北京地区音像制品批发环节管理的通知》(京广发[1998]2
号)的规定,北京音像批发市场自1999年元月1日起正式使用计算机管理网络
系统,启用《北京地区音像制品批发单》(以下简称《批发单》),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音像批发市场是北京地区音像零售出租单位唯一的合法供货渠道;
凡未进场的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和一级批发单位向北京地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单位供货,均应通过市场内批发单位进行。
  二、批发市场内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和《批发单》管理软件是由我局投资开
发并专供批发市场内单位使用的,各单位应严格管理好配发的软件,不得私自复
制或转让,严禁移至场外使用。
  三、《批发单》作为批发音像制品的必备清单,北京音像批发市场内各单位
批发音像制品时必须出具,应按要求如实录入有关内容并加盖印章;各音像零售
出租单位进货时必须索取《批发单》并存放于经营场所内备查。
  四、批发市场内各单位应对所购入及批发的商品负责,凡以非法渠道进货和
经销非法音像制品者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自《批发单》启用之日起,原各批发单位自制的批发清单一律停止使用。
  六、各级音像管理机关应配合《批发单》的使用,加强对辖区内音像经营单
位的检查,严厉打击经销非法音像制品和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行为。
  附1、《批发单》样式(略)2、 北京音像批发市场内单位名录
  附件2:北京音像批发市场内单位名录
  1、中影音像出版社发行中心
  2、中录音像发行总公司
  3、北京华能大地音像中心
  4、北京牡丹四星音像公司
  5、北京平安音像公司
  6、北京华达音像公司
  7、北京大世界音像店
  8、北京好望角音像发行中心
  9、北京市先科激光公司
  10、今日中国出版社音像部
  11、北京金怡光文化音像有限公司
  12、北京新感觉音像发行中心
  13、中图音像发行中心
  14、北京市外文书店首都发行所
  15、中唱总公司北京音像经营部
  16、北京华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7、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
  18、北京广华音像公司
  19、北京金碟音像艺术中心
  20、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
  21、中国大恒公司
  22、北京金典音像中心
  23、北京中录音像公司
  24、北京市北视音像公司
  25、北京东方美亚音像中心
  26、北京市太真环字影音中心
  27、北京市三合贸易公司
  28、北京中广文化音像公司
  29、北京拓璞声像有限责任公司
  30、北京优玖音像发行中心
  31、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公司
  注:单位如有变化我局将随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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