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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管理规定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0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1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第129号令)颁布以来,我市依法实施了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活动初步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绝大多数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单位能够遵纪守法,按照规定开展接收活动,但也有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非法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为加强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通告如下: 
    1、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经许可从事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行为均属违法,必须立即停止。
    2、任何居民住宅小区及单位家属宿舍区不得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线电视网络和公用天线系统接收、转播卫星传送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凡已传送的,必须立即中止,并自行拆除相关设施。 
    3、凡已取得《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许可证》核准的卫星节目及收视范围接收和传送,不得擅自增加节目内容和扩大收视对象。凡已增加和扩大范围的,必须于4月底以前自行纠正。 
    4、已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但尚未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于4月30日以前向当地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对符合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有关规定的,办理《许可证》手续。
    5、凡不符合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有关规定的接收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活动,并自行拆除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关依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6515525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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