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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本市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8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本市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
教育的通告
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
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自1998年7
月15日起,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让的驾驶员,采取记分的办法,记录
其一年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情况。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
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和考试。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同时
执行记分。
驾驶员一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逐项累加记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
员,除按其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外,还须按其所负责任对应的分值记分。
二、驾驶员一年内记录分值累计达到12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现关发送《交
通安全教育培训通知书》或公告通知;驾驶员应当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教育
培训。教育培训为18学时。
驾驶员因行政复议或其他情况不能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教育培训的,须
向发现通知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另行安排。
三、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自动消除;驾驶员在一年内再次达到12
分的,须重新接受教育培训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接受教育培训和考
试。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育培训的驾驶员,在办理驾驶
证审验时,收缴其驾驶证。
五、驾驶员一年内记分累计不满12分的,其累计的分值自动消除。
六、本通告中的“一年内”是指以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月、日为起点,
向后推算的一年。
特此通告
附:机动车驾驶记分分值确定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牌证、驾驶证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使用涂改、伪造、挪用或骗取的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7、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或指使、纵容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
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严重的;
2、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3、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4、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5、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车队的;
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7、机动车夜间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
8、使用涂改、伪造、骗取的机动车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9、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严重的;
10、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严重的;
11、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
客,情节严重的;
12、驾车时使用失效的交通管理证件的;
13、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的;
14、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15、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18、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19、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2、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一般的;
3、逆向行驶的;
4、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5、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6、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格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7、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8、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9、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10、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11、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12、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13、机动车白天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
14、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一般的;
15、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一般的;
16、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
客,情节一般的;
17、违反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的;
18、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三环路内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19、农用运输车无版证行驶或在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的;
20、进主路的机动车或在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
21、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越过30公里的;
22、行以路口时左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23、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的;
24、前方道路受阻时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的;
25、前方道路受阻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26、前方道路受阻时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的;
27、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的;
28、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夜间在设有中心隔离或划有中心双黄线
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29、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掉头的;
30、在设有禁左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31、机动车发生故障七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不按规定开启灯光
的;
3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
机动车的;
33、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
告标志的;
34、发生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35、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36、发生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37、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2、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3、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4、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5、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
6、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7、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8、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带挂车的汽车的;
9、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0、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11、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12、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3、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14、违反规定在公交车道内行驶或穿行的;
15、拖拉机在三环路外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16、农用运输车超速行驶或在三环路外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17、行经路口时,转变的机动车未让直行非机动车先行的;
18、驾驶时接打移动电话、查阅寻呼机信息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
全的;
19、在人行横道内转变的;
20、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白天在设有中心隔离或划有中心中心双
黄线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21、不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22、除警车护卫的车队或故障、事故车辆外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3、不按规定试车的;
24、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缓慢行驶或突然停车的;
25、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26、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载物越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7、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使的;
2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行驶的;
29、在高速公路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30、在高速公路上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31、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32、发生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33、发生轻微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2、驾驶机动车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3、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两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
童的;
5、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6、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7、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8、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9、公交专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0、机动车不避让出入站台的公共电汽车的;
11、驾驶汽车未带有效的灭火器具的;
12、夜间路灯开启期间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3、除紧急情况外,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道路上鸣喇叭的;
14、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驾驶员不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15、驾驶京B号牌或外省号牌的摩托车进入三环路以内行驶的;
16、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主路上行驶的;
17、驾驶外省市机动车无进京通行证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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