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 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年0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08月2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
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计工字[1997]第08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
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的精神,全市各有关部门要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为实现《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集中力量,以“两车一机”(轻型越
野车系列、轻型客货车系列和发动机)为重点,积极扶植现有重点企业,规范汽
车工业项目管理,促进北京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本市汽车工业的宏观管理。根据文件要求:“凡涉及汽车(含
客车和各类改装车,下同)、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含摩托车发动机,下同)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其建设性质(包括基建、技改和技术引进以及加工贸易
项下进口汽车、摩托车部件、成套散件组装出口项目等),不分资金来源(内资
或利用外资),也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会同
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各单位凡涉及上述规定的项目,
要经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和加工贸易项目由
市计委办理审核上报手续;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办理审核上报手续,利用外资
技术改造项目上报前送市计委会签。
  二、北京海关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项目以及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部件、成套散件,一律凭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的项目批准文
件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三、凡要求增资的中外合资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项目,不论限额以上
或限额以下,均根据立项时的建设性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审
核后,报送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修改合资企业合同由市外
经贸委审核后,报送外经贸部审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涉及汽车、摩托车
整车和发动机的生产、装配、加工贸易等项目的,应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持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和机械部的项目批准文件办理;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外
经贸部的批准文件。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五、全市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要对本单位、本企业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
策》(国发[1997]17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
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查内容和要求附后)。自
查的组织工作委托市汽车工业协会负责,自查结果在1997年10月底前报市计委。
  六、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汽车工业集团总公
司、市汽车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在年内对北京市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国发[1997]24号文件要求,按机械部的部署,对瑞汽车、
摩托车生产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市计委汇总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