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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障碍建设与维护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21日 颁布单位: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无障碍建设与维护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
  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无
障碍建设,并取得很大成绩。根据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六个单位下发的
《关于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首路和建设物设计规范>的通知》要求,在一
些大街、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建设物修建了无障碍,其中
仅方便盲人行走的盲道就有160多公里,市政府会同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又在本市
方庄居住小区进行了无障碍施试点。但是,有一些道路和公共建筑物的改建、扩
建,仍然没有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和管理;已建成的盲道、城道、过
街音响等无障碍设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占压、损毁、拆除等现象。为进一步
推进和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主要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都要遵照首都规划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六个单位下发的《关于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
建设物设计规范>的通知》和《北京市<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设物设计
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将无障碍标志和标线纳入市政总体设
计、建设之中。
  二、首规委办召开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物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要通知北
京市残联参加审议。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
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凡设置无障碍
的有关部门庆对其设置的无障碍进行维护和管理。市政管委负责城市道路的无障
碍的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无障碍樗和标线的管理;市公交总公司
负责公共交通车站的无障碍的建设、管理;各住宅区内的建筑物和道路的无障碍
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无障碍设施。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市、区县要设无障碍监督员,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员由主
管业务的人员、残疾人代表、残联干部兼职,由首规委办、市建委、市残联一起
聘任发证。监督员凭证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有无障碍标志的地区、单位对无障碍
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进行处理。
  六、对占压、破坏无障碍设施的,属于城市道路的,各主管部门按《占压、
损毁城市道路设施赔偿、处罚管理细则》进行处罚;属于公共建筑物的,各主管
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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