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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查验停车泊位证明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9年0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02月2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查验停车泊位证明的通告
  为逐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秩序,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根据《北京市机动车
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查验《停车泊
位证明》,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八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
的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领取本市机动
车牌证的,自1999年3月1日起在进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除提交规定的手续
外,还须交验本年度经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二、上述机动车所有者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前,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应
的停车场地材料,到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并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停车泊位证明》的有效期限,自上一年度核发的《停车泊位证明》期满之
月的次月起,至该机动车车牌尾号对应的下一年度检验月份止。
  三、车辆经检验合格的,由驻检测场民警收回《停车泊位证明》,核发《停
车证》并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手续。
  四、城八区的机动车所有者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迁往本市远郊区县的,在办
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须持房产、户籍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
异动手续,换领“京G”字头机动车号牌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不再查验《停
车泊位证明》。
  五、本市城八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居民小
区等,向机动车所有者开具停车场地证明的,须先向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
报停车位数量及经批准的建筑规划文件,经核准后,方可办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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