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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车辆沿路遗撒和乱倒垃圾渣土废弃物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4年03月07日 实施日期:1994年03月0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严禁车辆沿路遗撒和乱倒垃圾渣土废弃物的通告
  为加强对车辆拉运散体、流体和容易飞扬物品的管理,制止沿路遗撒、飞扬、
乱倒垃圾渣土废弃物(以下统称遗撒、乱倒)违章行为的发生,维护交通秩序和
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必
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措
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
  三、一切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士需要清运的,
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渣土消纳登记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
清运到指定的渣土消纳场所。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道路上遗撒、乱倒
的违竟行为须进行依法严格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当场查到遗撒、乱倒的,
除依法对违章者处以罚款外,并限期清除干净;对情节严重的,做好现场笔录,
然后责令违章者持罚款收据到当地交通大、中队接受处罚。交通民警在值勤中发
现车辆遗撒、乱倒行为,视情节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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