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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占路零售报刊摊点加强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9年01月03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 管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关于对占路零售报刊摊点加强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占路管理,规范零售报刊摊点的经营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
序和首都市容环境整洁,现通告如下:
  一、在交通主要干道范围内,以消固定或流动设施占路经营的报刊摊点(不
含自行车,使用自行车时不得对自行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
  不准在车行道内兜售报刊。
  二、对临时占用其它道路零售报刊的摊点,须按《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路许可证。
  三、经批准允许临时占用道路的,须先到所在邮电局领取《报纸零售市场经
营证》,并到所在区(县)文化局领取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统一制发的《北京市个体报纸零售员经营许可证》,再到所在区(县)工商部门
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只卖报纸的除外)方可经营。经营人员经营时必须佩带
《北京市个体报纸零售员经营许可证》。
  四、对未取得上述合法经营手续的个人,邮政及其他报刊发行部门不得为其
提供报纸、期刊货源。
  五、从即日起至1999年1月31日为清理整顿阶段,自1999年2月1日起
零售报刊按本通告执行,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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