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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9月09日 实施日期:1999年09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 /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
用含铅汽油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
知》(国办发〔1998〕12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
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
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车用含铅汽油,是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
办发〔1998〕129号)精神,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
的身体健康,现就本市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汽油生产企业要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搞好无铅汽油的生产。车
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
在生产无铅汽油的过程中,除产品达到含铅量指标要求外,还应按照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控制标准,加强对车用汽油有害物质含量
的监控,超标油品不许出厂。汽油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的指
导和监督,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确保无铅汽油生产的各项措施到位。
  二、各车用油品批发、销售单位要加强进货渠道的管理,以保证油品质量,
规范油品市场,不符合标准的油品决不允许进入北京市场。所有加油站一律不准
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市油料批发企业和加油站进行清理整
顿,核发许可证。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市各加油站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查,并
公布抽查结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各车用汽油的储存、运输、灌装单位要采用密闭回收措施,减少油料的
挥发,防止油料的泄露。炼油厂及有关单位的油料储罐凡排放超标的,要在2000
年3月1日前全部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各加油站要在2000年
5月1日前对储罐和加油枪进行治理,保证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四、严格执行本市制定的各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机动车一律停止
使用含铅汽油。新上牌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凡
未经市环保部门审批的新车,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汽车制造企业要按
本市有关规定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对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机动车,将限制
其行驶区域,并增加尾气检测次数。
  五、各汽车维修企业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保证维修出厂
车辆的尾气排放达到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机动车报废制度。所有报废车辆一律不得出
售、转让。凡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均须先经市环保部门检测尾气排放达标,
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测试和确认发动机功率合格,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后,方可办理延缓报废手续。所有经批准的延缓报废车辆,需每三个月到有关部
门检测一次尾气、发动机功率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上路行
驶;不按规定接受检测的,将予以强制报废。
  七、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环卫、邮政系统的机动车辆要积极采用天然气、
电力等清洁能源。所有清洁能源车的改造都要遵照《北京市燃气汽车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执行。
  八、要加强行政执法和监察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不执行国务
院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对生产、销售车用汽油质
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按期完成油料储罐排放超标治理任务的炼油厂和加油站、不承担机动车尾气
治理任务的汽车制造企业,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不达标机动车的
销售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对不按规定进行车辆维修、
不检测尾气排放的汽车维修企业,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
进行车辆审验、报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和
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通报全市,以保证政令畅通。
  市环保局
  市计委
  市经委
  市工商局
  市技术监督局
  市交通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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