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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正三轮摩托车及驾驶员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0年0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现将正三轮摩托车及驾驶员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后两个车轮对称分布,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空车质量不大于400公斤,外廓尺寸长不大于3.5米、宽大于1.5米、高不大于2米的机动车。
二、正三轮摩托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按机动车加强员进行管理。
三、城、近郊八个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的正三轮摩托车不予核发牌证;远郊区、县的正三轮摩托车核发“京B”字头号牌和行驶证。
本通告发布前,远郊区、县人民已领有外省市正三轮摩托车牌证的,须按规定换领本市车辆牌证。
四、无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不准上道路行驶。已领有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不准在城、近郊八个区道路范围内行驶。
外省市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须按规定办理进京通行证,并遵守本通告关于行驶区域的规定。
五、申领正三轮摩托车牌证,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列入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车辆;
2、车辆符合本市《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3、车辆不准改装,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检验合格;
4、有合法的车辆来源凭证;
5、有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以及养路费缴纳凭证;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证件。
六、持有准驾车型代号为“D”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方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除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城镇街道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公路不准超过50公里/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载物时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不准载人;
4、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七、本通告发布前,远郊区、县已有车辆号牌和货运资格证件的正三轮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后不再更新;本通告发布后,远郊区、县不再核发正三轮摩托车货运资格证件。
八、本通告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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