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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1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局属各单位:

国务院第562号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日常开展的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工作,北京市公安局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规范进行了调整,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调整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

联系人:黄宁 冯志强

联系电话:62074161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三)《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 号)
(四)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 号)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需要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启运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运输申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按运输级别,分别为一至五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运输: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
二级风险运输: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
三级风险运输: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的道路运输。
许可实施程序:
(一)一级风险运输许可
本级许可总时限为5 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检测报告;(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环保部门有关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等的审批文件复印件;(8)如运达本市,需出具运达单位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防范设施标准的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签署受理意见后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审核;(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接申请后1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的,签署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支队长复核;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支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2)同意的,签署复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支队长;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支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5.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民警。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5)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级风险运输许可
本级许可的总时限为3 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检测报告;(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环保部门有关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等的审批文件复印件;(8)如运达本市,需出具运达单位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防范设施标准的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签署受理意见后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审核;(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 个工作日
2.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支队长审批;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支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4.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民警。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5)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三)三级风险运输许可
由本市向外埠运输(包括运往火车站或机场):
本级许可的总时限为1 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检测报告;(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环保部门有关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等的审批文件复印件。(8)如运达本市,需出具运达单位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防范设施标准的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后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审批;(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2.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 个工作日。
3.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民警。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5)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在本市范围内运输:
本级许可的总时限为1 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检测报告;(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环保部门有关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等的审批文件复印件;(8)如运达本市,需出具运达单位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防范设施标准的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启运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报治安支(大)队主管领导审批;(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2.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启运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启运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民警。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5)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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